【五色幸運草】評論
(B)10日(C)書狀(D)送法院裁定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0-4條 (異議之提出及處理)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Chih Hui】評論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五百十八條及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snoopy75smb】評論
(A)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O)(B)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送達後 20 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X;10 日)(C)對司法事務官終局處分之異議以書狀或言詞為之(X;僅得以書狀為之)(D)司法事務官認異議無理由時,應敘明理由並以裁定駁回之(X;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 240-3 條 (處理事件所為處分之效力)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 240-4 條 (異議之提出及處理)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