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hia】評論
B: 簡式審判程序,係指被告所涉案件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輕罪,且被告已有罪答辯,可不經嚴格證明,已達明案速判(273-1參照)D:簡易判決係於非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已自白且案臻明確,而將通常訴訟程序予以簡化,並以書面審理為原則A:31第1項第1款---3年以上B:31第1項第2款
【神木幼苗】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
【snoopy75smb】評論
(A)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為強制辯護案件(X;非強制辯護案件)(B)得適用簡式審判程序(X;強制辯護案件[例: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不適用簡式審判程序)(C)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均為強制辯護案件(O)(D)得適用簡易程序(X;強制辯護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無[辯護人]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