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下列那些相關文件,經紀業者可不必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A)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
(B)代銷相關證照
(C)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D)經紀業許可文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0682
統計:A(333),B(139),C(35),D(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test1、test1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LIN LIN】評論

第 21 條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

】評論

經紀人證書不等於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