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LIN LIN】評論
第 21 條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代銷經紀業不適用之。
【雅】評論
經紀人證書不等於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