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方子勻】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8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A)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B)預算案 (C)條約案 (D)特赦案

【評論內容】

(A)憲增3條第一項第一款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B.C)憲增第一項第二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D)憲法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B)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負民事賠償責任(C)立法委員在立法

【評論內容】

釋字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

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B)或受刑事上之訴追(A),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C),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刑事被告依憲法第16條訴訟權,得適時獲知包括卷內筆錄及其以外之卷宗、證物等全部內容(B)未賦予有

【評論內容】釋字762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刑事被告依憲法第16條訴訟權,得適時獲知包括卷內筆錄及其以外之卷宗、證物等全部內容(B)未賦予有

【評論內容】

釋字762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B)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負民事賠償責任(C)立法委員在立法

【評論內容】

釋字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

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B)或受刑事上之訴追(A),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C),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關於刑事程序中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刑事被告依憲法第16條訴訟權,得適時獲知包括卷內筆錄及其以外之卷宗、證物等全部內容(B)未賦予有

【評論內容】

釋字762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B)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負民事賠償責任(C)立法委員在立法

【評論內容】

釋字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

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B)或受刑事上之訴追(A),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C),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