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甲乙丙等三人共同謀議,由甲乙兩人在現場實施竊盗犯行,丙在家聯络銷贓管道。甲乙丙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乙丙成立普通竊盜罪
(B)甲乙丙成立結夥加重竊盜罪
(C)甲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丙成立普通竊盜罪
(D)甲乙成立普通竊盜罪、丙成立贓物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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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4款以在現場實施者為限,丙不在現場,亦不算入。

Jeff Chen】評論

刑法分則(如:加重竊盜罪)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看完整詳解

棒!】評論

刑法第321條「犯竊★★★★★★★★★★★...

L】評論

丙無在場分擔實施,不計入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人數

Yun】評論

實務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排除 不知情 不在場 無責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