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依實務見解,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4款以在現場實施者為限,丙不在現場,亦不算入。
【Jeff Chen】評論
刑法分則(如:加重竊盜罪)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看完整詳解
【棒!】評論
刑法第321條「犯竊★★★★★★★★★★★...
【L】評論
丙無在場分擔實施,不計入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人數
【Yun】評論
實務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四款結夥三人排除 不知情 不在場 無責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