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甲持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機,乘機將手機探入穿著短裙的乙女兩腿間,企圖拍攝乙女裙下隱私部位,卻因過度緊張將手機拿反,僅拍攝到乙女雙腳腳踝及腳跟部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無罪
(B)甲成立竊錄罪
(C)甲成立強制罪
(D)甲成立公然猥褻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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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不處罰未遂

L】評論

竊錄罪不罰未遂第315-1條

棒!】評論

合理隱私期待為判斷標準即受侵害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