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丙宅成立預備殺人現行刑法第29條第1項既已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則必須正犯以著手實行犯罪,方有成立教唆犯之餘地。倘被教唆人僅實施預備行為,而預備行為乃著手實行犯罪前所從事之準備行為,教唆人自無從成立教唆犯,故本題之甲不成立犯罪。
【卓越】評論
乙衹要著手殺丙,就算丙沒死,乙成立殺人未遂罪,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
【L】評論
乙若著手,甲才會成立教唆
【棒!】評論
本罪以行為人預備犯殺人罪為其構成要件。 所謂之預備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實現其犯意,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所為的準備行為而言。甲是屬於教唆未遂 乙是殺人預備 因在途中,被警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