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父親甲失業走投路,取得5歲兒子乙、歲女兒之同意,先讓乙、丙服下安眠藥,再燒炭自殺。後來甲雖獲救,但乙、丙已死亡。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因與乙、丙相約自殺,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但得免除其刑
(B)甲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
(C)甲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阻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D)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llen31c】評論

第 275 條 幫助自殺 (罰未遂,謀為同死得免)1項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1~7Y有期。2項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5Y↓有期。被害人承諾保護利益:承諾必須是要被害人有承諾的能力,且為事前真摯的承諾。(重點是必須出於自由意思且具有處分權,若沒有則承諾不算數)比例原則:必須遵守承諾的範圍,且不可違反「善良風俗」,且不能針對所謂的「生命法益」與「重大身體法益」。主觀認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被害人承諾之事實有所認識。5歲的兒子明顯沒有認識死亡的能力

蔡旻紘】評論

不成立275加工自殺罪係因為本罪限於他人...

棒!】評論

台灣的刑法不處罰自殺者, 但卻有「加工自殺罪」的規定,意即「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不過唯一一項與加工自殺相關卻可免除刑罰的,便是《刑法》第275條第4項:「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