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而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
【yamoler Teac】評論
關鍵字:利用機會將部分貨品占為己有→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關鍵字:利用機會將部分貨品占為己有→對於...
【Ham】評論
§336II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
【111警特必正取上榜(已上】評論
題目沒說依實務見解或學說 要怎麼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