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31c】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而經由GPS即時紀錄車輛之動態行止及狀態,可以連結至駕駛或乘員之行蹤,仍與個人即時之隱私活動密切相關,並不當然排除在刑法第315條之1所保護對象之外。」
【郭婕涵】評論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