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郭捷涵】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4.下列何种人不屬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之行為客體?(A)甫出生之嬰兒(B)6歲可健走之幼童(C)患有精神疾病之人(D)睡眠中之成年人

【評論內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3.甲懷疑其妻乙有外遇,在乙的自用轎車上安裝GPS定位以追蹤乙的行蹤,長達一年。乙察覺後,憤而提告。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A)甲成立毁損罪(B)甲成立私行拘禁罪(C)甲成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評論內容】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3.甲騎乘機車見乙女行走於路上,突然自己女後側徒手取走其局上之皮包,乙瞬間受外在拉扯力道過大,跌倒在地,導致受有頭部外傷性併顧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A)甲成立

【評論內容】

甲搶己女的皮包,但是造成乙女死亡,應該是一行為造成己女的財產法益跟乙女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嗎?

搶奪致死有包括被搶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嗎?

【評論主題】29. 下列何種犯罪行為,可適用於該罪之加重規定(A)以藥劑使被害人陷於無抗拒,因而取得他人財物者(B)要行竊而於夜間進入他人住宅內,在適應室內光線時就被逮捕之(C)在路上扒竊他人財物,為避免被逮而當

【評論內容】刑法§321條所謂「兇器」,不以行為人所攜帶之物為限凡行為當時現場隨手可得,或於現場拾獲並用於實.....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我司法實務(24 年上字第 4974 號判例)認為:「犯人自行隱蔽,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蔽,當然亦在不罰之例」 。此是主張何種刑法理論的結果?(A)信賴保護原則(B)

【評論內容】教唆他人為刑法164條之行為,通說均認為不構成164、29條頂替罪教唆犯,原因有二:1.舉重以明輕: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行為主體並未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甲想置乙於死卻沒有膽量,故意喝酒壯膽後殺害乙,經鑑定結果,甲殺乙當時已欠缺行為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依原因自由行為原理,甲應論以(A)殺人既遂罪 (B)殺人既遂罪,但得減輕其刑(C)過失致死罪(

【評論內容】原因自由行為,是否能依刑法19條減輕或免除,分為兩說:   (1)前置說:將行為時間點提前至原因行為之時點,亦即甲喝酒時即為行為著手的開始,而甲亦具備殺乙故意及陷入精神障礙故意,具有.....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我國實務(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 4225 號判例),對於擅用他人一張空白信紙的被告,不認為犯罪,其依據為 (A)欠缺不法意識 (B)欠缺實質的違法性(C)欠缺期待可能性(D)欠缺主觀犯意。

【評論內容】所謂「可罰違法性」,就是指刑法上之違法性乃具有值得處罰程度之違法性而言,亦即,當作犯罪而應科處刑罰之違法性,在量的方面,必須具有一定以上(值得處罰)之程度,在質的方面,必須適合刑罰之制裁(適合處罰)始可而言。換句話說,被認為具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行為,通常在民法上或其他法領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下列何者是屬於「空白刑法」的類型?(A)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B)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C)營造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D)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

【評論內容】釋字第 376 號所謂「空白刑法」「空白刑罰法規」或「空白構成要件」,係指刑罰 法規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刑罰)與部分之犯罪構成事實,至於其可罰 行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犯 罪 被 害 理 論 中 , 有 關 生 活 方 式 暴 露 理 論 模 式 ( A Lifestyle/Exposure Model of PersonalVictimization)之敘述

【評論內容】(D)與家人相處時間越長越常與有犯罪.....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5.設有一日本人「英英美代子」在日本偽造新台幣,則其行為(A)如果行使地點在日本,則不得適用我國刑法處罰(B)如果日本政府同意,則得適用我國刑法處罰(C)如果行使地點不在我國,不得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評論內容】

名字取成「英英美代子」本身就是不法的行為,加上是日本人成立加重事由,感覺不抓起來關的五年、十年的,根本說不過去,

【評論主題】32.設甲父乙子,某日乙駕車將丙撞死,甲聞悉後,將乙藏匿,又出面頂替乙之罪行。問甲應如何處斷?(A)成立藏匿人犯罪,得適用親屬減免規定(B)成立頂替人犯罪,得適用親屬減免規定(C)成立藏匿人犯罪,不得

【評論內容】

頂替罪,規定於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藏匿,指收容隱匿,隱避,指用藏匿以外的方式使人可以躲避偵查機關的搜捕,例如誤導警察脫逃人逃匿方向,或為犯人偽裝外表躲避偵查等都算,客觀上藏匿或隱避隱避犯刑事罪之人,或已經司法機關逮捕拘禁而脫逃之人,而且主觀上也想藏匿或隱避犯刑事罪之人時,成立第一項藏匿犯人罪。冒名稱自己為犯人而頂替犯罪,且主觀上也想頂替他人犯罪時,為第二項的頂替罪

【評論主題】13.我司法實務(24 年上字第 4974 號判例)認為:「犯人自行隱蔽,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蔽,當然亦在不罰之例」 。此是主張何種刑法理論的結果?(A)信賴保護原則(B)

【評論內容】

教唆他人為刑法164條之行為,通說均認為不構成164、29條頂替罪教唆犯,原因有二:

1.舉重以明輕: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行為主體並未包含犯人自身,因此本罪正犯行為既然不罰行為人自行隱蔽之行為,不法內涵較輕的教唆行為亦在不罰之列

2.欠缺期待可能:刑法上有犯人不自證己罪,因此認為隱蔽或煙滅自己刑事罪證為欠缺期待可能

【評論主題】12.甲想置乙於死卻沒有膽量,故意喝酒壯膽後殺害乙,經鑑定結果,甲殺乙當時已欠缺行為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依原因自由行為原理,甲應論以(A)殺人既遂罪 (B)殺人既遂罪,但得減輕其刑(C)過失致死罪(

【評論內容】

原因自由行為,是否能依刑法19條減輕或免除,分為兩說:

   (1)前置說:將行為時間點提前至原因行為之時點,亦即甲喝酒時即為行為著手的開始,而甲亦具備殺乙故意及陷入精神障礙故意,具有雙重故意,依照前置說,構成要件部分該當故意之責

  (2)例外說:依照19條三項文義解釋,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者不適用之,亦即行為與罪責同時存在原則之例外

綜上所述,無論採哪一說均成立殺人既遂

【評論主題】11.甲乙相約談判,對峙中,甲突見乙伸手入褲袋狀似拔槍,甲認為乙想持槍殺害自己,於是迅速拔槍朝乙要害射擊,乙因而不治死亡。事後證明,乙當時只是抓癢,褲袋內並無任何槍枝。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勿想防衛系列,有分為:

1.嚴格罪責理論:

亦即嚴格貫徹三階理論,構成要件該當具備違法性,最後在罪責層次減輕罪責。

2.限制罪責理論:

類推為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直接阻卻故意。

3.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

故意有分為構成要件層次故意及罪責層次故意,勿想防衛於構成要件部分該當故意,但罪責部分只成立過失罪責,事故,以過失論。

勿想防衛無論採哪一說,均成立過失

【評論主題】9.我國實務(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 4225 號判例),對於擅用他人一張空白信紙的被告,不認為犯罪,其依據為 (A)欠缺不法意識 (B)欠缺實質的違法性(C)欠缺期待可能性(D)欠缺主觀犯意。

【評論內容】

所謂「可罰違法性」,就是指刑法上之違法性乃具有值得處罰程度之違法性而言,亦即,當作犯罪而應科處刑罰之違法性,在量的方面,必須具有一定以上(值得處罰)之程度,在質的方面,必須適合刑罰之制裁(適合處罰)始可而言。

換句話說,被認為具有刑法上違法性之行為,通常在民法上或其他法領域內,同樣會被認為具有違法性,然而在其他法領域內被認為具有違法性者,在刑法上則未必會具有違法性。理由在於,刑法具有強烈的制裁效果,刑罰的發動,要以適合處罰、值得處罰之違法行為為限,所以刑法上所要求的違法性,就是可罰的違法性,此亦為刑法謙抑性(補充性,最後之手段)原則之顯現。

【評論主題】1.下列何者是屬於「空白刑法」的類型?(A)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B)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C)營造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D)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

【評論內容】

釋字第 376 號

所謂「空白刑法」「空白刑罰法規」或「空白構成要件」,係指刑罰法規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刑罰)與部分之犯罪構成事實,至於其可罰行為之內容─即禁止內容之一部或全部、亦即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或全部則委諸於其他法律或命令之規定

【評論主題】13 竊盜犯罪是最常見的財產犯罪類型,有關竊盜犯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偶發性犯罪者(Occasional criminal)具有犯罪認同感,偷竊前有經過妥善的計畫(B)偶發性犯罪者常以集團方式

【評論內容】(A)偶發性犯罪者(Occasional criminal)職業竊盜犯具有犯罪認同感,偷竊前有經過妥善的計畫 (B)偶發性犯罪者職業竊盜犯常以集團方式作案 (C).....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