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捷涵】評論
頂替罪,規定於刑法第 164 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藏匿,指收容隱匿,隱避,指用藏匿以外的方式使人可以躲避偵查機關的搜捕,例如誤導警察脫逃人逃匿方向,或為犯人偽裝外表躲避偵查等都算,客觀上藏匿或隱避隱避犯刑事罪之人,或已經司法機關逮捕拘禁而脫逃之人,而且主觀上也想藏匿或隱避犯刑事罪之人時,成立第一項藏匿犯人罪。冒名稱自己為犯人而頂替犯罪,且主觀上也想頂替他人犯罪時,為第二項的頂替罪
【Helen】評論
就最後行為去論定是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