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會留給準備好的人】評論
刑法163條所稱公務員係以:有依照法律擁...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中央警察大學學員甲於見路人 A 正在搶奪 B 之錢包,乃以現行犯逮捕 A 並解送至派出所值班警員,返校後得知 A 為其同班之好友遼國公主耶律金娥乙之兒子,乃利用放假日前往探視 A,並趁機撬開門鎖放走 A,甲應成立?第162 條(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I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Ⅱ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加重縱放罪 162Ⅱ學員假日不執勤但是破鎖後 刑期等同過失163公務員23 警察阿三哥依法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疏未將手銬銬好,致使小李子趁機脫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阿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阿三過失致小李子脫逃刑法163條 因過失...
【Apple】評論
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是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或為其脫逃提供便利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脫逃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而且其所縱放或便利脫逃的人必須是其在職務上依法定程式逮捕或拘禁的人。(2)本罪的行為與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相同,包括縱放和便利脫逃兩種。普通縱放或便利脫逃罪的便利脫逃行為原則上僅限於積極的作為,而本罪的便利脫逃行為並不限於積極的作為,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