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我司法實務(24 年上字第 4974 號判例)認為:「犯人自行隱蔽,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蔽,當然亦在不罰之例」 。此是主張何種刑法理論的結果?
(A)信賴保護原則
(B)預見可能性
(C)期待可能性
(D)不可抗力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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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郭捷涵】評論

教唆他人為刑法164條之行為,通說均認為不構成164、29條頂替罪教唆犯,原因有二:1.舉重以明輕: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行為主體並未包含犯人自身,因此本罪正犯行為既然不罰行為人自行隱蔽之行為,不法內涵較輕的教唆行為亦在不罰之列2.欠缺期待可能:刑法上有犯人不自證己罪,因此認為隱蔽或煙滅自己刑事罪證為欠缺期待可能

郭婕涵】評論

教唆他人為刑法164條之行為,通說均認為不構成164、29條頂替罪教唆犯,原因有二:1.舉重以明輕: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行為主體並未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