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捷涵】評論
教唆他人為刑法164條之行為,通說均認為不構成164、29條頂替罪教唆犯,原因有二:1.舉重以明輕: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行為主體並未包含犯人自身,因此本罪正犯行為既然不罰行為人自行隱蔽之行為,不法內涵較輕的教唆行為亦在不罰之列2.欠缺期待可能:刑法上有犯人不自證己罪,因此認為隱蔽或煙滅自己刑事罪證為欠缺期待可能
【郭婕涵】評論
教唆他人為刑法164條之行為,通說均認為不構成164、29條頂替罪教唆犯,原因有二:1.舉重以明輕: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行為主體並未包.....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