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甲為殺害幼童乙,乃誘引乙觸摸高壓電線,導致乙被電死,甲應論以:
(A)殺人罪之幫助犯
(B)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C)殺人罪之教唆犯
(D)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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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的,稱為間接實行犯或間接正犯(德語:mittelbare Täterschaft、英語:indirect perpetratorship)。間接正犯所利用者首先是一個人類工具(德語:Menschliches Werkzeug、英語:Human tool),而非物質或動物工具;其次是他人的行為,而非人的非行為,如甲將乙推倒壓碎丙之文物,系毀損罪之直接正犯。幫助犯的意思,顧名思義就是「幫助犯罪的人」,規定在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