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inter】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題組】50. 基隆公司以一運輸設備交換宜蘭公司機器設備一部,宜蘭公司之機器設備公允價值$400,000,基隆公司的運輸設備成本$600,000,累計折舊$300,000,沒有公允價值,依交易條件,基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法第42條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評論主題】【題組】49. 北臺公司接受捐贈得到機器一部,該機器成本$1,000,000,累計折舊$300,000,公允價值$900,000。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請問該機器之入帳金額為何? (A)$1,000,00

【評論內容】

商業會計法第42條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

【評論主題】35. 商業發生於何時之重大事項為期後事件? (A)決算辦理完成日至股東常會決議日 (B)資產負債表日至停止過戶日(C)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通過日 (D)決算辦理完成日至董事會決議日。

【評論內容】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44條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通過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

【評論主題】32.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商業之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時,應如何處理? (A)得合併列為營業成本(B)得合併列為營業費用 (C)由會計人員決定 (D)只要符合一致性即可。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5條營業費用,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應負擔之費用;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評論主題】31.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當公司買回庫藏股票,尚未再出售或註銷者,應按下列何者列為權益之減項? (A)買回成本(B)股票市價 (C)股票面額 (D)視公司目的選擇適合之評估價值。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1條庫藏股票,指公司收回已發行股票,尚未再出售或註銷者,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之減項,並註明股數。

【評論主題】28. 某一負債預期將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倘若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時,該負債應列於何類別? (A)流動負債 (B)長期負債 (C

【評論內容】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5條

流動負債,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之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即使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商業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流動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二)向金融機構、業主、員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揭露。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負債。六、應付票據:指商業應付之各種票據。(一)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七、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一)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八、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薪資、應付稅捐、應付股息紅利等。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予揭露。九、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十、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予揭露。十一、負債準備-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商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負債準備。十二、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十一款之流動負債。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折現金額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評論主題】27.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銀行透支屬於下列那一性質項目下之會計項目? (A)長期性之投資 (B)流動負債 (C)非流動性資產 (D)非流動性負債。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5條流動負債,指商業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之負債;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即使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商業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負債。流動負債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二)向金融機構、業主、員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揭露。二、應付短期票券:指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四、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指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連結,並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負債。六、應付票據:指商業應付之各種票據。(一)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七、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一)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八、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薪資、應付稅捐、應付股息紅利等。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予揭露。九、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十、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予揭露。十一、負債準備-流動: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流動負債。商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且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時,應認列負債準備。十二、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十一款之流動負債。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折現金額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評論主題】25.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應如何解除? (A)年度結算報表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定後即解除 (B)年度結算報表核課期間五年屆滿後即解除 (C)決算報表經商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法第68條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負債之入帳基礎應依下列何種價值列計? (A)到期值 (B)淨變現價值 (C)重置成本 (D)到期償付數額之折現值。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法第54條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評論主題】22.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各項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其保存期限之起算日為: (A)資產負債表日 (B)會計年度終了日(C)財務報表公布日 (D)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日。

【評論內容】商業會計法第38條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現行商業會計法中有關商業建立會計制度應考慮之事項,包括:①實際業務情形 ②會計事務之性質 ③內部控制 ④管理上的需要 ⑤商業通用制度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⑤ (B)②⑤ (C)①②③④

【評論內容】

商業會計法第12條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評論主題】20.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B)加值型營業人計算銷項稅額之銷售不包括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 (C)加值型營業人計算銷

【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8. 某航空公司經營國內航空客運業務,其離島飛本島航線之運費收入,如何課徵營業稅? (A)應稅 (B)免稅 (C)零稅率(D)非屬課稅範圍。

【評論內容】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6. 日本公司派技師到我國維修高鐵,我國營業稅之徵免規定為何? (A)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要課營業稅,由該技師負責繳納 (B)屬於境外銷售勞務,不課營業稅 (C)屬於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但因技師

【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第六條第四款所定之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須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報稅之代理人依前條規定申報繳納。

【評論主題】12. 依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合約取得之進貨獎勵金,應如何處理? (A)作為營業收入 (B)作為其他收入 (C)作為進貨折讓 (D)作為營業成本減項。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評論主題】11. 營利事業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若於年度終了時,尚未經代銷貨物之價額,在申報所得稅時應如何處理? (A)列入營業收入項下申報課稅 (B)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1條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四、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於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五、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評論主題】10.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之ㄧ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下列何種情況發生時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A)和解 (B)倒閉逃匿 (C)破產之宣告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49條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評論主題】9. 現行營利事業存貨之估價,當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為: (A)期初存貨之減項 (B)期末存貨之減項 (C)銷貨成本 (D)存貨損失。

【評論內容】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為準。

【評論主題】8.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下列那些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①違反稅法規定,經加徵滯報金 ②支付給員工之資遣費 ③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而被處罰鍰者 ④未實現之投資損失 ⑤已實現之匯兌損失 (A)①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評論主題】7. 營利事業對下列何者所為之捐贈,有金額限制?①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②對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名學校之捐贈 ③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化創意活動 ④經由慈善機關、團體對災區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

【評論內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捐贈: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三)有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目規定。(四)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五)對合於第四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類推適用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七)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評論主題】6. 甲公司100%持有乙公司(未上市櫃),於持有一年內將乙公司之全部股份售出,乙公司股權價值100%由我國境內房屋組成。股份售價1億元,取得成本6,000萬元,假設無其他必要成本費用。請問此項交易的

【評論內容】

所得稅法第24-5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評論主題】5.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如非故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負擔,經稅捐機關舉證事實成立後,其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依逃漏稅行為處以罰鍰 (B)補稅 (C)加徵滯納金 (D)加計利息。

【評論內容】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納稅者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者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第三項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第三項之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自該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第三項情形,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納稅者得在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本法施行前之租稅規避案件,依各稅法規定應裁罰而尚未裁罰者,適用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規定;已裁罰尚未確定者,其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第七項所定滯納金及利息之總額。但有第八項但書情形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 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下列何日? (A)申報期間屆滿日 (B)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 (C)繳納期間屆滿日 (D)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23條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四日:一、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二、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評論主題】1.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若納稅義務人已在110年1月15日申報繳納109年11-12月之營業稅,其核課期間自何日起算?期間為幾年? (A)109年11月1日起算5年 (B)110年1月1日起算5

【評論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下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第22條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評論主題】31. 汽車公司將自行生產製造的車輛,作為公司公務車使用,我國營業稅之徵免規定為何? (A)屬課稅範圍,但免稅 (B)非屬銷售貨物,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C)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發票 (D)非屬課稅範圍

【評論內容】財政部79年02月06日台財稅第790623924號函訂定將供銷售之固定資產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可免開發票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