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ter】評論
財政部79年02月06日台財稅第790623924號函訂定將供銷售之固定資產轉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可免開發票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