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2 條之規定,有關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固體洩漏檢測設備 (
【評論內容】
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 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四、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五、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下列材料之一: (一)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強化塑料。六、使用強化塑料之儲槽者,應具有能承受荷重之安全構造。 七、使用鋼板之儲槽者,其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評論主題】11 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之規定,採鋼板製之防爆牆,鋼板厚度應在多少mm 以上? (A) 3.2 (B) 4.5 (C) 6.0 (D) 15
【評論內容】三、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 置於堅固基礎上,其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其構造 依下表規定:鋼板製 │6.0 ㎜以上
【評論主題】10 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之規定,若防護高度 15 公尺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為多少? (A)每分鐘 100 公升 (B)每分鐘 120 公升 (C)每分鐘 130 公升 (D)每分鐘 1
【評論內容】五、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十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 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其防護高度超過十公尺者,高度每增加一公尺 ,放水量每分鐘應增加十公升。
【評論主題】2 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有關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面樓層達 10 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B)地下建築物應製定共同消防
【評論內容】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評論主題】18.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多少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A) 10 (B) 20 (C)
【評論內容】
#33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 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 公分以上。 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 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 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四、儲槽構造: (一)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二)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經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儲存固體六類物品者,不在此限。 (三)非壓力儲槽,經滿水試驗後,不得洩漏或變形。 五、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六、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七、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八、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注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容易引起火災或妨礙避難逃生之處。 (二)可與注入軟管或注入管結合,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三)應設置管閥或加蓋。 (四)儲存物易引起靜電災害者,應設置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九、儲槽閥應為鑄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十、儲槽之排水管應設在槽壁。但排水管與儲槽之連接部分,於發生地震或地盤下陷時,無受損之虞者,得設在儲槽底部。 十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但儲存閃火點 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無延燒之虞者,其牆壁、 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十二、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十三、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 門窗。但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十四、前款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 以上防護性能者。 十五、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有適當傾斜度及 集液設施。 十六、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 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十七、儲槽專用室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 七十度之六類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 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設置前項場所儲 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 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及區劃分隔牆壁,除出 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二、儲槽專用室之窗戶,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出入口, 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評論主題】17.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時,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之地
【評論內容】
危險物品法令#23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 二、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 (三)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以厚度七公 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地板或牆壁與其他 場所區劃,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不得設置窗戶。 (六)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但管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內 部設置撒水頭防護,或設置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措施者,不在此 限。 (七)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 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前項 場所使用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前項本文及其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七目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具有二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二、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評論主題】10.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其火藥之管制量為何?(A) 0.3kg (B) 0.5kg (C) 1.5kg (D) 5kg
【評論內容】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 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 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評論主題】8.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發火性固體之第二級金屬磷化物其管制量,下列何者正確?(A) 20 公斤 (B) 50 公斤 (C) 100 公
【評論內容】依照法規10/50/300 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第一級 十公斤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第二級 五十公斤 八、金屬氫化物 第三級 三百公斤九、金屬磷化物十、鈣或鋁的碳化物十一、三氯矽甲烷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十三、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評論主題】5.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火警受信總機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得有雙信號功能(B)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
【評論內容】
火警受信總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一、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二、火警發生時,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三、附設與火警發信機通話之裝置。四、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臺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設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五、受信總機附近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六、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七、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八、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或其他類似場所, 因營業時音量或封閉式隔間等特性,致難以聽到火警警鈴聲響或辨識緊急廣播語音,於火災發生時,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九、受信總機應具有於接受火災信號後一定時間內或再接受火災信號時,強制地區警報音響裝置鳴動之功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得設置單回路火警受信總機,其裝置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樓層及場所用途分類,且該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亦同。
【評論主題】4.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2 公尺以內(B)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評論內容】4.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20.依據「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規定,客房房間超過多少間之旅宿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A) 100 (B) 150 (C) 200 (D) 250
【評論內容】
一、應 設 置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 Automated ExternalDefibrillator, AED,以下簡稱 AED)之公共場所如下:(一)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三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區旅客服務區。(二)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三)觀光旅遊地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觀光遊樂業、文化園區、農場及其他觀光旅遊性質地區。(四)學校、大型集會場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法院、立法院、議會、健身或運動中心、殯儀館、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宗教聚會場所。(五)大型休閒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演藝廳、運動場館(如小巨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六)大型購物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包括地下街)、賣場、超級市場、福利站及百貨業。(七)旅宿場所:客房房間超過一百間之旅館、飯店、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八)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九)公眾服務單位設施: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十)特殊機構:一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
【評論主題】24.依據「消防機關辦理火災搶救指揮訓練指導原則」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規劃辦理,訓練對象為分隊長至大隊長之職務人員之中央班火災搶救指揮訓練,其課程項目及訓練時數,下列何者正確?(A)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評論內容】
三、地方班之訓練時數、課程項目、講師資格、辦理程序及合格證書核發 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中採分組討論、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者,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課程分類及項目如下:1.初期指揮官的角色(四小時以上): (1)初期指揮官基本素養。 (2)演習演練規劃方法。 (3)考核評定方法。 (4)圖上訓練(兵棋推演)。 (5)實作訓練教案製作要領。 2.領導統御(八小時以上): (1)領導要領。 (2)部屬能力開發及培養。 (3)健康管理與勤務適配。 (4)交通事故防止。 (5)指認呼喚訓練。 (6)教育訓練方法。 (7)危險預知訓練。3.搶救相關勤業務(二小時以上): (1)消防設備活用要領。 (2)火災原因調查。 4.指揮搶救(十六小時以上): (1)派遣模組研討。 (2)幕僚人員作業要領。 (3)車輛裝備器材點檢整備要領。 (4)火煙判讀與建築物判讀。 (5)TIC 判讀。 (6)人命搜救要領。 (7)初期指揮官活動要領。 (8)現場指揮要領(包括情報蒐集、狀況判斷、指揮處置)。 (9)部隊運用。 (10)安全管理(包括人為錯誤對策)。 (11)義消人員管制及運用。 (12)消防水源運用。 (13)各類建築物搶救要領(包括鐵皮屋建築物)。 (14)核生化相關之火災應變。 (15)災害案例研討。 (16)實作訓練。 5.其他: (1)開訓儀式。 (2)結訓座談與結訓儀式。 (3)實作測驗。 (4)其他指揮相關課程。
【評論主題】16.依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轄內火災災情有造成死亡 X 人以上、房屋延燒 Y 戶(間)以上,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下列何者正確?(A) X=1,Y=5 (B) X=2,Y=10
【評論內容】九、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一)。除第四目原則由大隊長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各目由實際 到場之火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召集人,邀集參與救災單 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 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火 場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者,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召集人 :1.死亡二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 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3.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4.死亡一人。
【評論主題】13.依據「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規定,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每次開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多少名為原則?(A) 30 (B) 50 (C) 60 (D) 100
【評論內容】三、防災士培訓課程由本部或培訓機構辦理。 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如附 件一)向本部申請核准;每次開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 為原則。
【評論主題】12.依據「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如遇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媒體大肆報導,應於獲知後多少分鐘內通報內政部消防署?(A) 5 分鐘 (B) 10 分鐘
【評論內容】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列情形 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一)火災、爆炸: 1.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之火災、爆炸。 2.受傷送醫人數達三人以上之火災、爆炸。 3.燒燬或炸燬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或燃燒達 一小時以上仍未控制火勢者。 4.山林火災燒燬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燃燒達二小時以上仍未控制者 。 5.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最大載客達十人以上之載客交通工具發生火 災、爆炸。 6.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洩漏致災 。 7.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古蹟、歷史建 築)、重要公共設施(港口、航空站、車站)發生火災、爆炸。 (二)地震: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困或其他重大 災害(道路隆起、橋梁中斷、水庫潰壩、核子事故)。 (三)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受傷者。 (四)降雨災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困者或道 路無法通行。 (五)溺水:各水域發生溺水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個案二 人以上救援案。 (六)海難:消防機關獲報於臺灣海域之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 撞、洩漏、火災、爆炸,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受傷 者。 (七)職業災害:死亡(含無生命徵象)二人以上或死傷及失蹤合計三人 以上。 (八)陸上交通事故:死亡(含無生命徵象)三人以上、死傷合計五人以 上。 (九)山域事故。 (十)空難。 (十一)核子事故。 (十二)化學災害:危害性化學品洩漏、火災、爆炸之災害或造成人員死 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受傷送醫人數達三人以上。 (十三)區域性停電造成人員傷亡、受困救援案件。 (十四)消防機關公務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受傷者 。 (十五)消防、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執行勤 務造成死亡、受傷送醫或住院者。(十六)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該轄消防機關首長或 內政部消防署執勤官以上人員認有必要提報者,或經媒體大肆報 導,應於獲知後五分鐘內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評論主題】11.依據「消防機關搶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指導原則」規定,滅火行動若需射水,其瞄子出水壓力至少需多少 kgf/cm2 ?(A) 7 (B) 8 (C) 9 (D) 10
【評論內容】
(五)滅火行動盡可能使用乾粉或氣體藥劑。若需射水,建議在 6 至 1 0 公尺以上之距離處,以展開角度 30 度以上之水霧射水,且瞄子 出水壓力至少 7kgf/cm2(100psi) 。
【評論主題】2. 依據「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規定,經 EMT 接觸到傷病患後判斷現場狀況,下列何者非屬創傷之狀況?(A)遇燒燙傷傷患經判斷後登載嚴重度 (B)孕婦急產(C)摔跌傷 (D)溺水
【評論內容】
非屬創傷之狀況--勤務判斷就是孕婦急產2.創傷: (1)事故類別(以傷病患為主):勾選傷病患駕駛或搭乘之交通工 具,若為行人則勾選行人或勾選其他。(若受傷機轉為非交通 事故則可不填) (2)溺水:因意外或外力介入造成之溺水案件勾選之。 (3)摔跌傷:於地面或地板或同一平面處不慎跌倒摔傷勾選之。 (4)遇墜落傷患經詢問或觀察自何高處落下,以公制登載高度,若 無明確資訊以現場環境推估是否 >6 公尺或 2 層樓高(小兒 >3 公尺或身高 2 倍高度),例:勾選「墜落傷」後據現狀 填寫約 7 公尺,或於補述欄註記小兒從身高 2 倍高度處墜 落。 (5)遇燒燙傷傷患經判斷後登載嚴重度。 (6)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本項勾選即為主要原因,如為傷病患狀 況改變,請於補述欄註記。(7)其他:因創傷造成傷害,但無適當欄位得勾選,始勾選□其他 :填寫原因(例:毆傷)。
【評論主題】1.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其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下列何者支付?(A)由醫院暫行墊付 (B)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C)由消防局暫行墊付 (D)依社會救助法
【評論內容】法規基本題:關鍵看病自費,低收由社會局介入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11 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防爆牆設置基準之規定,採鋼板製之防爆牆,鋼板厚度應在多少mm 以上? (A) 3.2 (B) 4.5 (C) 6.0 (D) 15
【評論內容】三、防爆牆分為鋼筋混凝土製、混凝土空心磚製及鋼板製等三種,並應設 置於堅固基礎上,其強度應能承受可能預料之氣體爆炸衝擊,其構造 依下表規定:鋼板製 │6.0 ㎜以上
【評論主題】10 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之規定,若防護高度 15 公尺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為多少? (A)每分鐘 100 公升 (B)每分鐘 120 公升 (C)每分鐘 130 公升 (D)每分鐘 1
【評論內容】五、防火水幕之防護高度在十公尺以下時,其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應在 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其防護高度超過十公尺者,高度每增加一公尺 ,放水量每分鐘應增加十公升。
【評論主題】6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2 條之規定,有關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固體洩漏檢測設備 (
【評論內容】
儲槽為雙重殼之地下儲槽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符合前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後段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規定。 二、直接埋設於地下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三、置於地下槽室者,並應符合前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款規定。四、儲槽應於雙重殼間設置液體洩漏檢測設備。 五、儲槽應具有氣密性,並使用下列材料之一: (一)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強化塑料。六、使用強化塑料之儲槽者,應具有能承受荷重之安全構造。 七、使用鋼板之儲槽者,其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評論主題】2 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有關製定消防防護計畫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地面樓層達 10 層以上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B)地下建築物應製定共同消防
【評論內容】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評論主題】20.依據「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規定,客房房間超過多少間之旅宿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A) 100 (B) 150 (C) 200 (D) 250
【評論內容】
一、應 設 置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 Automated ExternalDefibrillator, AED,以下簡稱 AED)之公共場所如下:(一)交通要衝:機場、高鐵站、三等站以上之台鐵車站、捷運站、轉運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港區旅客服務區。(二)長距離交通工具:高鐵、座位數超過十九人座且派遣客艙組員之載客飛機、總噸位一百噸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三)觀光旅遊地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風景區、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開放觀光遊憩活動水庫、觀光遊樂業、文化園區、農場及其他觀光旅遊性質地區。(四)學校、大型集會場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法院、立法院、議會、健身或運動中心、殯儀館、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宗教聚會場所。(五)大型休閒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演藝廳、運動場館(如小巨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六)大型購物場所:平均單日有一千名民眾出入之大型商場(包括地下街)、賣場、超級市場、福利站及百貨業。(七)旅宿場所:客房房間超過一百間之旅館、飯店、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八)大型公眾浴場或溫泉區:旺季期間平均單日有一百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九)公眾服務單位設施: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十)特殊機構:一千名以上人員之軍營。
【評論主題】18.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多少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A) 10 (B) 20 (C)
【評論內容】
#33室內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一層建築物之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 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 公分以上。 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 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 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四、儲槽構造: (一)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二)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經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儲存固體六類物品者,不在此限。 (三)非壓力儲槽,經滿水試驗後,不得洩漏或變形。 五、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六、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七、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八、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注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於容易引起火災或妨礙避難逃生之處。 (二)可與注入軟管或注入管結合,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三)應設置管閥或加蓋。 (四)儲存物易引起靜電災害者,應設置有效除去靜電之接地裝置。 九、儲槽閥應為鑄鋼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材質,且不得有洩漏之情形。 十、儲槽之排水管應設在槽壁。但排水管與儲槽之連接部分,於發生地震或地盤下陷時,無受損之虞者,得設在儲槽底部。 十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但儲存閃火點 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無延燒之虞者,其牆壁、 柱及地板得以不燃材料建造。 十二、儲槽專用室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十三、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 門窗。但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十四、前款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 以上防護性能者。 十五、儲存液體六類物品者,其地板應為不滲透構造,並有適當傾斜度及 集液設施。 十六、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 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十七、儲槽專用室應有充分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 七十度之六類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 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設置前項場所儲 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 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專用室之牆壁、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樑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及區劃分隔牆壁,除出 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二、儲槽專用室之窗戶,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出入口, 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評論主題】24.依據「消防機關辦理火災搶救指揮訓練指導原則」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規劃辦理,訓練對象為分隊長至大隊長之職務人員之中央班火災搶救指揮訓練,其課程項目及訓練時數,下列何者正確?(A)訓練時數不得少於
【評論內容】
三、地方班之訓練時數、課程項目、講師資格、辦理程序及合格證書核發 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中採分組討論、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者,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二)課程分類及項目如下:1.初期指揮官的角色(四小時以上): (1)初期指揮官基本素養。 (2)演習演練規劃方法。 (3)考核評定方法。 (4)圖上訓練(兵棋推演)。 (5)實作訓練教案製作要領。 2.領導統御(八小時以上): (1)領導要領。 (2)部屬能力開發及培養。 (3)健康管理與勤務適配。 (4)交通事故防止。 (5)指認呼喚訓練。 (6)教育訓練方法。 (7)危險預知訓練。3.搶救相關勤業務(二小時以上): (1)消防設備活用要領。 (2)火災原因調查。 4.指揮搶救(十六小時以上): (1)派遣模組研討。 (2)幕僚人員作業要領。 (3)車輛裝備器材點檢整備要領。 (4)火煙判讀與建築物判讀。 (5)TIC 判讀。 (6)人命搜救要領。 (7)初期指揮官活動要領。 (8)現場指揮要領(包括情報蒐集、狀況判斷、指揮處置)。 (9)部隊運用。 (10)安全管理(包括人為錯誤對策)。 (11)義消人員管制及運用。 (12)消防水源運用。 (13)各類建築物搶救要領(包括鐵皮屋建築物)。 (14)核生化相關之火災應變。 (15)災害案例研討。 (16)實作訓練。 5.其他: (1)開訓儀式。 (2)結訓座談與結訓儀式。 (3)實作測驗。 (4)其他指揮相關課程。
【評論主題】17.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時,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之地
【評論內容】
危險物品法令#23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 二、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二)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 (三)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應以厚度七公 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地板或牆壁與其他 場所區劃,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四)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五)不得設置窗戶。 (六)通風及排出設備,應設置防火閘門。但管路以不燃材料建造,或內 部設置撒水頭防護,或設置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措施者,不在此 限。 (七)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 於供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之建築物,一部分供作前項 場所使用時,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前項本文及其第一款、第二款 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七目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且具有二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 二、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評論主題】16.依據「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轄內火災災情有造成死亡 X 人以上、房屋延燒 Y 戶(間)以上,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下列何者正確?(A) X=1,Y=5 (B) X=2,Y=10
【評論內容】九、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轄內火災災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格式如 附件一)。除第四目原則由大隊長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各目由實際 到場之火場指揮官上一層級職務人員擔任召集人,邀集參與救災單 位召開會議,就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 討優劣得失,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火 場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者,由消防局局長或代理人擔任召集人 :1.死亡二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上或 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設 施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3.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4.死亡一人。
【評論主題】13.依據「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規定,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每次開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多少名為原則?(A) 30 (B) 50 (C) 60 (D) 100
【評論內容】三、防災士培訓課程由本部或培訓機構辦理。 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如附 件一)向本部申請核准;每次開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 為原則。
【評論主題】12.依據「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指揮中心執勤人員如遇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媒體大肆報導,應於獲知後多少分鐘內通報內政部消防署?(A) 5 分鐘 (B) 10 分鐘
【評論內容】
三、為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事故狀況,迅即採取應變措施,符合下列情形 者,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應即時將災害事故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一)火災、爆炸: 1.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之火災、爆炸。 2.受傷送醫人數達三人以上之火災、爆炸。 3.燒燬或炸燬建築物,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或燃燒達 一小時以上仍未控制火勢者。 4.山林火災燒燬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燃燒達二小時以上仍未控制者 。 5.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最大載客達十人以上之載客交通工具發生火 災、爆炸。 6.高壓氣體設施、槽車等發生火災、爆炸起火或危害物質洩漏致災 。 7.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古蹟、歷史建 築)、重要公共設施(港口、航空站、車站)發生火災、爆炸。 (二)地震: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困或其他重大 災害(道路隆起、橋梁中斷、水庫潰壩、核子事故)。 (三)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受傷者。 (四)降雨災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受傷、受困者或道 路無法通行。 (五)溺水:各水域發生溺水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個案二 人以上救援案。 (六)海難:消防機關獲報於臺灣海域之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 撞、洩漏、火災、爆炸,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受傷 者。 (七)職業災害:死亡(含無生命徵象)二人以上或死傷及失蹤合計三人 以上。 (八)陸上交通事故:死亡(含無生命徵象)三人以上、死傷合計五人以 上。 (九)山域事故。 (十)空難。 (十一)核子事故。 (十二)化學災害:危害性化學品洩漏、火災、爆炸之災害或造成人員死 亡、無生命徵象、失蹤或受傷送醫人數達三人以上。 (十三)區域性停電造成人員傷亡、受困救援案件。 (十四)消防機關公務車輛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受傷者 。 (十五)消防、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人員執行勤 務造成死亡、受傷送醫或住院者。(十六)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經該轄消防機關首長或 內政部消防署執勤官以上人員認有必要提報者,或經媒體大肆報 導,應於獲知後五分鐘內通報內政部消防署。
【評論主題】11.依據「消防機關搶救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火災指導原則」規定,滅火行動若需射水,其瞄子出水壓力至少需多少 kgf/cm2 ?(A) 7 (B) 8 (C) 9 (D) 10
【評論內容】
(五)滅火行動盡可能使用乾粉或氣體藥劑。若需射水,建議在 6 至 1 0 公尺以上之距離處,以展開角度 30 度以上之水霧射水,且瞄子 出水壓力至少 7kgf/cm2(100psi) 。
【評論主題】10.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其火藥之管制量為何?(A) 0.3kg (B) 0.5kg (C) 1.5kg (D) 5kg
【評論內容】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 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 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評論主題】8.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發火性固體之第二級金屬磷化物其管制量,下列何者正確?(A) 20 公斤 (B) 50 公斤 (C) 100 公
【評論內容】依照法規10/50/300 六、鹼金屬(鉀和鈉除外)及鹼土金屬 第一級 十公斤 七、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 第二級 五十公斤 八、金屬氫化物 第三級 三百公斤九、金屬磷化物十、鈣或鋁的碳化物十一、三氯矽甲烷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十三、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
【評論主題】5.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火警受信總機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得有雙信號功能(B)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
【評論內容】
火警受信總機應依下列規定裝置:一、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二、火警發生時,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三、附設與火警發信機通話之裝置。四、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臺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設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五、受信總機附近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六、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七、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八、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或其他類似場所, 因營業時音量或封閉式隔間等特性,致難以聽到火警警鈴聲響或辨識緊急廣播語音,於火災發生時,應連動停止相關娛樂用影音設備。九、受信總機應具有於接受火災信號後一定時間內或再接受火災信號時,強制地區警報音響裝置鳴動之功能。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之建築物,得設置單回路火警受信總機,其裝置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符合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樓層及場所用途分類,且該層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亦同。
【評論主題】4.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2 公尺以內(B)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評論內容】4.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2. 依據「消防機關救護紀錄表填寫作業原則」規定,經 EMT 接觸到傷病患後判斷現場狀況,下列何者非屬創傷之狀況?(A)遇燒燙傷傷患經判斷後登載嚴重度 (B)孕婦急產(C)摔跌傷 (D)溺水
【評論內容】
非屬創傷之狀況--勤務判斷就是孕婦急產2.創傷: (1)事故類別(以傷病患為主):勾選傷病患駕駛或搭乘之交通工 具,若為行人則勾選行人或勾選其他。(若受傷機轉為非交通 事故則可不填) (2)溺水:因意外或外力介入造成之溺水案件勾選之。 (3)摔跌傷:於地面或地板或同一平面處不慎跌倒摔傷勾選之。 (4)遇墜落傷患經詢問或觀察自何高處落下,以公制登載高度,若 無明確資訊以現場環境推估是否 >6 公尺或 2 層樓高(小兒 >3 公尺或身高 2 倍高度),例:勾選「墜落傷」後據現狀 填寫約 7 公尺,或於補述欄註記小兒從身高 2 倍高度處墜 落。 (5)遇燒燙傷傷患經判斷後登載嚴重度。 (6)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本項勾選即為主要原因,如為傷病患狀 況改變,請於補述欄註記。(7)其他:因創傷造成傷害,但無適當欄位得勾選,始勾選□其他 :填寫原因(例:毆傷)。
【評論主題】1. 依據《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緊急傷病患其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下列何者支付?(A)由醫院暫行墊付 (B)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C)由消防局暫行墊付 (D)依社會救助法
【評論內容】法規基本題:關鍵看病自費,低收由社會局介入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4 建築物間為便於通行,棟與棟有時會設有過廊,在消防安全檢查時,連接建築物之間距,1 樓超 過 6 公尺,2 樓以上超過 10 公尺,得視為另一場所,則其樓地板面積得分別計算,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有關
【評論內容】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評論主題】7 消防人員在檢查防焰物品時,有關防焰物品的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登錄編號C-07-0012,其中C係指進口販賣業 (B)窗簾具耐洗性能者,其中洗濯後不需再加工處理,指
【評論內容】
(一)製造業:A 類,指製造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合板除外)者。 (二)防焰處理業:B 類,指對大型布幕或洗濯後防焰物品(地毯及合板 除外)施予處理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三)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C 類,指製造具防焰性能合板或對合板施 予處理賦予其防焰性能者。 (四)進口販賣業:D 類,指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確認其防焰性能, 進而販售者。(五)裁剪、縫製、安裝業:E 類,指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 製、安裝者。二十三、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 防焰標示應有專人管理,每月之使用狀況紀錄(格式如附件十六 、附件十七)至少保存十年
(A) 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登錄編號C-07-0012,其中C係指進口販賣業合板製造或防焰處理業【評論主題】8. 在同溫同壓時,氫氣與氧氣的擴散速率比值是多少?(H=1, O=16)(A) 1/4 (B) 4 (C) 16 (D) 1/16
【評論內容】R氫/R氧=(質量氧/質量氫)開根號 =(32/2)開根號=4
【評論主題】18.下列化合物的俗名,何者錯誤?(A) CaO:生石灰 (B) Na2SO4:海波 (C) Al2O3:鋁礬土 (D) MgO:苦土
【評論內容】大蘇打、海波(Na2S2O3)~
【評論主題】7. 下列的鍵結何者極性最大?(A) H—H (B) O—H (C) Cl—H (D) F—H
【評論內容】F電負度最大,極性最大
【評論主題】1. 製作一個重量為 1.20 公斤且可浮在水面的長方體盒子,該盒寬及高均為 6.0cm。要使該盒可浮在水面,下列何者為長的最小值?(假設水的密度是 1.0 g/cm3)(A) 100 cm (B)
【評論內容】利用想法(單位有給)質量/體積=密度(現在密度要小於1)
【評論主題】24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對於消防機關運送之救護勤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 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
【評論內容】
(C)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消防機關,因為是由消防局的救護車載送
【評論主題】22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上下列何者? (A)許可字號 (B)車號 (C)編號 (D)車輛
【評論內容】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評論主題】15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室外儲槽防液堤之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防液堤之高度應在 50 公分以上 (B)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 8 萬
【評論內容】第 38 條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 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 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上。 二、防液堤之高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 ,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上。 三、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八萬平方公尺。 四、防液堤內部設置儲槽,不得超過十座。但其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 下,且所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得設置二 十座以下;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無設置數量之限制 。 五、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
【評論主題】14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地下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規定,得直接埋設於地下,有關應符合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第 41 條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直接埋設於地下。(一)距離地下鐵道、地下隧道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水平距離在十 公尺以上。(二)儲槽應以水平投影長及寬各大於六十公分以上,厚度為二十五公分 以上之鋼筋混凝土蓋予以覆蓋。(三)頂蓋之重量不可直接加於該地下儲槽上。(四)地下儲槽應定著於堅固基礎上。
【評論主題】13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在一般處理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有關構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與場所內處理六類物品部分,應以 2
【評論內容】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內,未處理或儲存六類物品部分,其構 造符合下列規定者,該部分得不適用前項各款規定: 一、牆壁、樑、柱、地板、屋頂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場所內處 理六類物品部分,應以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地板及 上層之地板區劃分隔。區劃分隔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二、區劃分隔牆壁之出入口,應設置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 火門;對外牆面之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 防火門窗。 三、涉及製造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部分經區劃分隔,至少應有一對外牆面 。
【評論主題】10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 之
【評論內容】10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9 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有關違反各級政府所為之處分,可處負責人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處新臺幣 5 萬元以
【評論內容】依災害防救法中的所有罰則去判定第 3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二、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此為本題內容)第 3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七 款規定所為之處置。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 39-1 條(刪除)第 4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檢查。 二、公共事業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 三項...
【評論主題】8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各類災害定義有明定環境污染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輻射災害 (B)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C)森林火災 (D)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
【評論內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其定義如下: 一、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 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 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三、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 災害者。四、礦災:指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天然氣礦場(含海上探勘、生產 作業)等各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或捨石場,發生落磐、 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 、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 、火災等...
【評論主題】6 依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規定,消防同仁須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 80秒內,夜間 120 秒內為原則。且出動時間目標達成率須在多少以上?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八十五 (
【評論內容】本題主要邏輯是參考國外NFPA
【評論主題】3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A)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老人福利機構場所 (B)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
【評論內容】第 6 條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 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 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 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 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
【評論主題】8. 在同溫同壓時,氫氣與氧氣的擴散速率比值是多少?(H=1, O=16)(A) 1/4 (B) 4 (C) 16 (D) 1/16
【評論內容】R氫/R氧=(質量氧/質量氫)開根號 =(32/2)開根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