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連林誠】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8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項目?(A)老年給付 (B)傷病給付(C)失能給付 (D)醫療給付

【評論內容】

生老病死失醫

普通前五 生老病死失

職災後四 病死失醫

【評論主題】38 18 歲之未婚甲,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自行開設文具店獨立營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有行為能力為一切法律行為(B)甲一切法律行為均須得到法定代理人承認(C)甲獨立營業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評論內容】

純獲法律利益的行為: 指純粹取得權利或免受義務的行為,例如接受他人贈送的禮物,或同意他人免除自己所欠下的債務。因為這些並不負任何義務,法律乃特別規定無須徵得父母同意。 不過如果不是單純獲得利益,即使未成年人負擔甚小而獲利較多,仍須得到父母同意。

允許營業的行為: 父母允許子女經營的營業,就營業上相關的法律行為,可不經父母同意,如父母允許子女經營玩具店、書店、文具行、花店,則該店的人員聘用、業務營運等行為都是。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 七歲以上尚未結婚的未成年人,不能獨立為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得父母的允許(事前同意)  未成年人(未滿20歲)

將題目和限制行為能力一起看(A)甲有行為能力為一切法律行為  甲18歲屬於...

【評論主題】3 憲法第 140 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文官兼任武官不在禁止之列(B)目的在於防止軍人干政,以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C)軍人因故停役而列為後備

【評論內容】

(A)文官兼任武官不在禁止之列 

文官亦不得兼任武官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服役之現役軍人不得同時兼任文官職務,以防止軍人干政,而維民主憲政之正常運作。現役軍人因故停役者,轉服預備役,列入後備管理,為後備軍人,如具有文官法定資格之現役軍人,因文職機關之需要,在未屆退役年齡前辦理外職停役,轉任與其專長相當之文官,既與現役軍人兼任文官之情形有別,尚難謂與憲法牴觸。惟軍人於如何必要情形下始得外職停役轉任文官,及其回役之程序,均涉及文武官員之人事制度,現行措施宜予通盤檢討,由法律直接規定,併此指明。

理由書憲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係指正在...

【評論主題】2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憲法基本國策之保障範圍?(A)原住民語言及文化之維護發展(B)退役軍人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之保障(C)扶助中小型經濟事業之生存與發展(D)新移民人口之多

【評論內容】

第10條(基本國策)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C)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

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

【評論主題】12 有關立法委員任期與選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年滿 23 歲者,有立法委員之被選舉權(B)立法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C)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D)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得登

【評論內容】第 27 條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補充(A)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

【評論主題】5 下列有關比例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A)國家行使公權力,應符合誠實信用(B)國家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C)國家為了達成公益目的,有多個以上適合的手段時,須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相對較小的手段(

【評論內容】

 摩友口訣比例原則

狹必適

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又稱「合目的性原則」。(B)國家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合適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C)國家為了達成公益目的,有多個以上適合的手段時,須選擇對人民權益 損害相對較小的手段      小必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

【評論主題】1 關於憲法分類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我國憲法為成文、剛性憲法 (B)日本憲法為成文、剛性憲法(C)德國基本法為成文、民定憲法 (D)英國憲法為成文、欽定憲法

【評論內容】

我國憲法性質:剛性憲法、民定憲法、成文憲法 

日本憲法性質:剛性憲法、成文憲法

德國基本法性質:成文憲法、明定憲法

英國憲法性質: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欽定憲法

(D)英國憲法為成文、欽定憲法

欽定憲法、協定憲法、民定憲法

欽定憲法:憲法由君主單方面獨斷制定,而不需徵求國民或其代表之同意者。

  協定憲法:憲法由君主與國民或其代表共同協商而制定者。

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憲法是由單一文書或數種文書所構成的有憲法名稱之法典。

不成文憲法:憲法不是獨立法典,而是散見於普通法典、憲政習慣或法院判例的。

ex:英國、以色列、紐西蘭

剛性憲法、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憲法修改機關,或其修改程序,均不同於普通法律,而比較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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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 某甲因某市警察局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法提起救濟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 (A)確認訴訟 (B

【評論內容】

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是指針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的行政處分,若人民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該違法的行政處分侵害時,向行政法院起訴的救濟途徑,其要件有四:

 

一、 須有行政處分

 

二、 須主張行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三、 訴願前置主義

即須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然後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四、 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所定的法定期間內提起

撤銷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提,但若是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