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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A)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之處分(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C)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

【評論內容】

請把答案改回C縱使大法官解釋785號公布後,B仍不是正確答案參見大法官解釋785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92年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78條規定:「(第1項)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第2項)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本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及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A)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之處分(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決定(C)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定(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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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答案改回C縱使大法官解釋785號公布後,B仍不是正確答案參見大法官解釋785號解釋理由書第6段:「92年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78條規定:「(第1項)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第2項)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本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及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