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on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資遣費的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雇主以嚴重經營不善為由,結束特定部門營業時,該部門被資遣的勞工仍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B)不論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為何,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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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B)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

【評論主題】11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必要時,亦 可再委任下級機關訂定之 (B)行政機關訂定有關軍事、外交或其他重大事項

【評論內容】釋字第524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之福祉至鉅,故對於因保險所生之權利義務應有明確之規範,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若法律就保險關係之內容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應具體明確,且須為被保險人所能預見。又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

【評論主題】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關於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復審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B)復審及再申訴係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 (C)針對服務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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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85號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申訴、再申訴)、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