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mous2001】評論
(D)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不服...
【林暉旻】評論
釋字785號解釋文公務人員得於申★、...
【popo】評論
(A)復審決定性質上★★★★★★ ★★★★2...
【Fone】評論
釋字第785號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申訴、再申訴)、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