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文書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送達時之輔助、 替代手段
(B)行政程序法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C)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或寄存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 送達效力之要件
(D)相關機關對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應如何制定,在合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下,自得裁 量決定之,而屬立法形成之範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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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umous2001】評論

釋字第797號解釋理由書系爭規定明定:「(...

popo】評論

釋字797號:主旨:★★★★★★ 74 ...

大榴槤】評論

容易搞混的法條行政程序法★74★,...

shiinyun】評論

(C) 只要使應受送達人可得而知就發生效力了,不用確實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