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030959(普考上岸】評論
兩岸關係條例第 9-1 條(A)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B)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C)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D)責任及義務<納稅>,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白】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1★ ...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9-1 條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