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評論
就服法 第 51 條 (繳納就業安定費)☆ ...
【Ha H】評論
這題出錯了吧!問的是毋須欸?
【vicky800318】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
【Cecilia Ho】評論
參照就業服務法第51條及就業服務法第53條:53條一項:雇主聘顧之外國人於聘雇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須轉換雇主或受聘雇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雇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二項:第51條一項一款=獲准居留之難民(A)、第三款=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C)及第四款=經取得永久居留者(D)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政府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綜上所述答案為ACD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