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停止執行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B)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客觀上及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
(C)若行政機關已表明對行政處分不加以執行,當事人仍聲請停止執行者,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D)停止執行之要件所稱「急迫情事」,係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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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rs】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67號裁...

Mo】評論

那麽B的錯誤是應更改成 行政法院認為嗎?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停止執行:(a)我國法制基於維護行政效率,一向採提起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之規定(A),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劉采瑩】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483號判決要旨 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以及不能以相當金錢賠償而回復損害而言。但也不應只以「能否用金錢賠償損失」當成唯一之判準,如果損失之填補可以金錢為之,而其金額過鉅,或者計算有困難時,為了避免將來國家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或延伸出耗費社會資源的不必要爭訟,仍應考慮此等後果是否有必要列為「難於回復損害」之範圍。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又聲請人須對於處分或決定所停止執行之必要等事項盡釋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