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下列何者係為民法債編規定五項債之關係消滅原因之一?
(A)廢除
(B)撤銷
(C)終止
(D)免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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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eff340606】評論

清償提存抵銷混同免除※.....看完整詳解

gz0430】評論

3.債之消滅之原因:(1)清償: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09條)。(2)提存: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26條)。(3)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4)免除: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5)混同: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

Lin Tony】評論

不知道是不是腦退化,題目也能看成何者非消滅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