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芳】評論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X)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係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故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借款請求權雖已時效消滅,債務人因此得拒絕給付,然債權並未消滅,從而債務人倘主張債權人之債權不存在,於法並無可採。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B)如果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乙得以其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土地(X)民法第144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C)甲依買賣契約得請求乙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0.....看完整詳解
【111初等上榜!放棄分發】評論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消滅時效完成,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195號民事判例要旨(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
【慈悲與愛】評論
消滅時效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