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現行實務見解,法院關於下列何者之認定,不適用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
(A)貪污案件之被告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
(B)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人是否已滿 14 歲
(C)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中被告駕車不慎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因果關係
(D)普通詐欺案件中被告之犯罪所得範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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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231★:...

ganges】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略以:「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已對嚴格證明法則作了最佳註解。換言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規定,乃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一體兩面,可謂為嚴格證明法則之具體法源依據。就該法則之實務運用情形,依學者通說之見解,舉凡犯罪之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及客觀處罰條件及刑之加重等事實,法官都應踐行嚴格證明程序。

Lin Tony】評論

不適用。。。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關於數額,民訴中有類似的自由心證第 2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