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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O)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B)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第 380 條 Ⅰ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備註: 此條和解指訴訟上的和解。(C)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第 380 條 Ⅱ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D)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第 377 條 Ⅰ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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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B) 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C)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仍不得請求繼續審判(D) 法院僅得於言詞辯論期日試行和解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03197答案:A*************************(A)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給付訴訟上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對 民事訴訟法 第 380-1 條(B) 依民法規定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C)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