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採購機關於決標後將押標金發還未得標之廠商,機關嗣後發現該廠商有冒用或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時,依政府採購法向廠商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其法律性質為何?
(A)裁罰性不利處分
(B)管制性不利處分
(C)違約金
(D)行政規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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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00號行政判決要旨一、由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及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可知,在招標階段,一方面招標機關為防止投標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依政府採構相關法令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並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有該招標文件所定之非法參與投標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他方面投標廠商為擔保遵照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及投標文件所定之競標規則,不非法參與投標,乃繳納押標金以供擔保,倘有招標文件所定之非法參與投標情形之一者,同意招標機關不予發還押標金,其已發還者,招標機關得予追繳押標金;從而,招標機關與投標廠商間成立競標契約,招標機關...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行政機關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此為「管制性不利處分」或「預防性不利處分」。

ミヤザワ】評論

管制性不利處分適用之法領域:行政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制的目的,對於人民所為限制或剝奪權利之不利處分,稱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的目的並非制裁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不具裁罰性,所以性質上並非行政罰,沒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僅須受作成行政處分的各種行政法上法則支配。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