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行政訴訟法關於收容聲請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聲請延長收容及聲請停止收容等四類事件
(B)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以原就被原則,專屬由受收容人當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C)暫予收容處分期間屆滿前,如收容原因消滅,受收容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收容
(D)對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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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yle Broflovs】評論

(A)行政訴訟法237-10(B)237-11

忘記背後,努力面前】評論

※再補充:先續予收容,下一次延長收容。依據入出國移民法第38-4條: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柯景軒】評論

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仿自民事訴訟法,並採「以原就被」為原則。 所謂「以原就被」原則,係指原告起訴時,須向被告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而設之制度。 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 但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