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yle Broflovs】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8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為:(A)職務說明書 (B)職系說明書 (C)職等標準 (D)職務列等表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評論主題】11 林君剛通過公務人員高考三級並獲正額錄取,惟家中育有2歲幼子,如欲申請保留其錄取資格,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A)1年 (B)2年 (C)3年 (D)不符申請保留資格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4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

    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

    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

    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12 「政務官由民選首長任命;事務官以考試任用」,符合下列何種考選學說?(A)選舉說 (B)委派說 (C)分立說 (D)混合說

【評論內容】選舉說:主張以選舉用人,認為如欲保障人民之權利與幸福,並防止官吏濫權及枉法,官吏應由人民選舉之,方能控制監督,更主張縮短任期,實施官吏輪換制度。但官吏民選,只注意到政治控制,而忽略行政效率。如果政府大小官吏皆經由選舉產生,則人民每日必忙於投票。委任說:主張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及工作人員,應由其主管長官負責委派之,可獲得較為合理之專門人才,而收人適其才,才是其用之效果,而選舉之下必難有此效果。其優點雖為集中,責任明確,指導統一,不受牽制。惟無客觀條件,又無外界力量牽制。考試說採用考試方式辦理公務人員或工作人員之甄補,並以客觀標準舉行公開.....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各機關中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陞遷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項?(A)機關首長 (B)副幕僚長 (C)一級單位主管 (D)簡任第十職等職務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第 10 條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A)(B)二、幕僚長、副幕僚長。三、機關內部.....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8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陞遷法」對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敘述,何項正確?(A)最近2年考績(成)列乙等者 (B)最近1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二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C)最近1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陞遷法§12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A)某鐵皮廠房經查報違建並命限期拆除,當事人於期限屆至前自行拆除 (B)核定遺產稅金額後,繼承人依該核定金額繳納 (C)宣告集會遊行為違法的解散命令,經警察以直

【評論內容】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指用以設定、變更持續相當期間,如營業許可、公物的提供公用、授予畢業證書無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下命處分),因一次而完成或終結,如土地徵收、課稅處分、下命拆除違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法律關係或爭議?(A)國家將國有農場耕地配予農民耕種 (B)國家與占用國有林地之人民訂定國有林地租賃契約 (C)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所生

【評論內容】(A)釋字457 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B)釋字695 雙階理論 》未締結民事契約前,行政機關拒絕與人民締結契約之決定,性質上屬於公法行為(未准許不得進入程序)決定是否》對於相對人的“要約”所為的拒絕意思表示,屬於私法性質 如何履行(C)釋字609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2 「政務官由民選首長任命;事務官以考試任用」,符合下列何種考選學說?(A)選舉說 (B)委派說 (C)分立說 (D)混合說

【評論內容】

選舉說:

主張以選舉用人,認為如欲保障人民之權利與幸福,並防止官吏濫權及枉法,官吏應由人民選舉之,方能控制監督,更主張縮短任期,實施官吏輪換制度。

但官吏民選,只注意到政治控制,而忽略行政效率。

如果政府大小官吏皆經由選舉產生,則人民每日必忙於投票。

委任說:

主張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及工作人員,應由其主管長官負責委派之,可獲得較為合理之專門人才,而收人適其才,才是其用之效果,而選舉之下必難有此效果。

其優點雖為集中,責任明確,指導統一,不受牽制。惟無客觀條件,又無外界力量牽制。

考試說

採用考試方式辦理公務人員或工作人員之甄補,並以客觀標準舉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凡合乎規定之標準及成績最優者,可當選為政府之公務人員...

【評論主題】9 各機關中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陞遷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項?(A)機關首長 (B)副幕僚長 (C)一級單位主管 (D)簡任第十職等職務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5 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

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

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第 10 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

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評論主題】12 「政務官由民選首長任命;事務官以考試任用」,符合下列何種考選學說?(A)選舉說 (B)委派說 (C)分立說 (D)混合說

【評論內容】

選舉說:

主張以選舉用人,認為如欲保障人民之權利與幸福,並防止官吏濫權及枉法,官吏應由人民選舉之,方能控制監督,更主張縮短任期,實施官吏輪換制度。

但官吏民選,只注意到政治控制,而忽略行政效率。

如果政府大小官吏皆經由選舉產生,則人民每日必忙於投票。

委任說:

主張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及工作人員,應由其主管長官負責委派之,可獲得較為合理之專門人才,而收人適其才,才是其用之效果,而選舉之下必難有此效果。

其優點雖為集中,責任明確,指導統一,不受牽制。惟無客觀條件,又無外界力量牽制。

考試說

採用考試方式辦理公務人員或工作人員之甄補,並以客觀標準舉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凡合乎規定之標準及成績最優者,可當選為政府之公務人員...

【評論主題】11 林君剛通過公務人員高考三級並獲正額錄取,惟家中育有2歲幼子,如欲申請保留其錄取資格,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A)1年 (B)2年 (C)3年 (D)不符申請保留資格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4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

    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

    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

    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評論主題】9 各機關中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陞遷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項?(A)機關首長 (B)副幕僚長 (C)一級單位主管 (D)簡任第十職等職務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 5 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

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

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第 10 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

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評論主題】18 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稱為:(A)職務說明書 (B)職系說明書 (C)職等標準 (D)職務列等表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A)某鐵皮廠房經查報違建並命限期拆除,當事人於期限屆至前自行拆除 (B)核定遺產稅金額後,繼承人依該核定金額繳納 (C)宣告集會遊行為違法的解散命令,經警察以直

【評論內容】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指用以設定、變更持續相當期間,如營業許可、公物的提供公用、授予畢業證書無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下命處分),因一次而完成或終結,如土地徵收、課稅處分、下命拆除違建.....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