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警員甲受理乙報案於路上拾得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該現金擅自挪用供己花用殆盡。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B)僅成立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C)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D)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財物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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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Rong蓉】評論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看完整詳解

Kyle Broflovs】評論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892350婦買平板怕被罵 異想天開報「拾得遺失物」被貪警A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