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其法律效果為不罰?
(A)甲為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收受私人業者餽贈之禮盒
(B) 13 歲之甲與同學嬉鬧過程中,持美工刀劃傷同學乙之皮膚
(C) 88 歲之甲於施打疫苗過程中,因感到疼痛,搧了施打人員乙耳光,致乙臉部紅腫
(D)甲自幼瘖啞,一日因與便利商店店員乙溝通不良,將該店之招牌砸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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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雷夢(停用)】評論

以下條文皆出自刑法(A)甲為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收受私人業者餽贈之禮盒§21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B) 13 歲之甲與同學嬉鬧過程中,持美工刀劃傷同學乙之皮膚(C) 88 歲之甲於施打疫苗過程中,因感到疼痛,搧了施打人員乙耳光,致乙臉部紅腫§18(責任.....看完整詳解

必勝必勝ʕ•ᴥ•ʔ】評論

未滿14不罰,滿80得減★★★ ...

lain13413】評論

不罰未滿14歲人(B)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命令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A)18條1項20條得減輕14歲以上未滿18歲滿80歲(C)瘖啞人(D)18條2項18條3項20條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A 沒有清楚說明是否與其職務相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一)屬公務禮儀。(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除但書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饋贈財物即屬違法。與 B 選項相較,姑且假定 A 之收受行為為與其職務相關,則就可套用刑法 §21 第二項之但書: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