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le Broflovs】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12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看完整詳解
【Mao】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