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le Broflovs】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5 條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 ,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第 10 條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限制: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Sharon Lee】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0條各機關下列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