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評論
第52條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第53條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 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 任務,以致死亡。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三、...
【crleader314】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2條第二項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