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84626】評論
任用法第三條全部背起來就對了
【貝兒】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