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評論
不是行政程序法§13管轄權競合(都想管)...
【Kyle Broflovs】評論
行政程序法13 均有管轄權 (積極)行政程序法14 管轄權有爭議 (消極)
【emmy110169】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
【一定成功】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12 條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