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野吾郎(110普考上榜)】評論
構成要件效力和確認效力不算很常考,但又容易被突襲...簡單筆記一下~出自陳治宇老師上課內容:1.構成要件效力(主文):行政處分之所以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乃因行政處分為國家行為之一種,原則上應受其他.....看完整詳解
【kbumii】評論
-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不得再★★★- ...
【TY】評論
以下說法若有錯誤,麻煩指正下面為我做題目常看到有關的關鍵字或例子1.形式: 逾法定救濟期間,已無法再提行政訴訟。2. 存續: 對機關、人民、利害人皆有拘束力。3. 確認: 對於該行政處分所認定的事實,其他機關須承認接受。4. 構成要件: 白話來說,A機關做了一個行政處分,B機關以此行政處分再另做一個行政處分。EX:內政部(A機關) 核定歸化 (行政處分),台北市政府(B機關)依此核定歸化,核定給予補助(另一個行政處分)
【ミヤザワ】評論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不可撤銷性實質存續力=不可變力=自縛力構成要件效力一定期間經過(救濟期間),處分相對人未表示不服或異議,行政處分即具有所謂「不可撤銷性」,拘束人民就該處分不得再有所爭執。在行政處分形式上確定之後,就該法律關係人民故不得爭執,但行政機關亦應維持該法律關係,不得再任意變更,人民可因此保有該處分所形成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