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訴願法(A)受理訴願機關均應經言詞辯論作...
【蝶兒】評論
(C) 訴願事件之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撤銷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陳柏憲】評論
C是訴願不受理,不是決定駁回
【小小元】評論
D)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作成逕為變更原行政處分之決定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附帶一提:訴願法之「無理由」均為「決定駁回」(訴願法79條第一項、82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