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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91 條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看完整詳解
【Vicky】評論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 ...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ミヤザワ】評論
46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