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B)聲請行政訴訟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 1 年者,不 得聲請
(C)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專屬於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D)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ᴗ◕✿)】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291 條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看完整詳解

Vicky】評論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 ...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ミヤザワ】評論

46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