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課予刑事被告緩起訴處分金後,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行政罰
(B)該緩起訴處分金屬於刑罰
(C)行政機關就同一行為再裁處罰鍰,應屬違法
(D)裁處罰鍰部分應扣抵緩起訴處分金之金額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gavin821230】評論

「公益捐」不是刑罰也不是行政罰

ミヤザワ】評論

#751 • 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爭點一、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是否違憲?同法第45條第3項得扣抵負擔之規定適用於100年行政罰法修正前尚未裁處之事件,是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有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解釋文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及財政部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0090440號函,就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釋示,其中關於經檢察官命被告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5...

alison】評論

行政罰法第26條I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