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比例原則現行法禁止藉由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進行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可以經由法令規定形成
(C)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採取禁止重複查封原則
(D)逃漏稅之漏稅罰處分可以作為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A)依據釋字第 588 號解釋,基於比例原則,現行法並未禁止藉由限制人身自由方式進行釋字第 588 號 民國 94年1月28日 解釋爭點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事由相關規定違憲? 解釋文立法機關基於重大之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行政執行法關於「管收」處分之規定,係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法定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履行時,拘束其身體所為間接強制其履行之措施,尚非憲法所不許。(B)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可以經由法令規定形成。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類型與保全) I.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看完整詳解

pipi】評論

B:行政執行之執行名義...

popo】評論

(A)基於比例原則现行法禁止藉由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