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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A)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第 155 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小小元】評論
(D)聽證程序貴在迅速,是以,不得進行再為聽證行政程序法第66條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B)不服聽證程序所作之行政處分,仍應提起訴願後,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08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