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罰法 第 28 條裁處權時效,因天災、...
【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行政罰法第 28 條 (裁處權時效之停止)I.裁處權時效,因天災(D)、事變(A)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B),停止其進行。 II.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立法理由一、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爰於第一項規定裁處權時效之停止事由。二、本法不採時效中斷制度,因此裁處權時效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之時效應與前已進行之時效合併計算,以符合時效規定之精神。爰為第二項之規定。三、參考刑法第八十三條。
【一定成功】評論
行政罰法第 2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