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mous2001】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 4 月★★ 1 ...
【方白】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法律問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下稱系爭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惟系爭函僅上網公告,並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發生效力?決 議: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法律就發生同條項所定採購機關沒收或追繳廠商押標金法律效果之要件,授權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