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詹】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8.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

【評論內容】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3 條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 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 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 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 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評論主題】17.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鑑價作業 (B)代客開票作業(C)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D)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內部稽核

【評論內容】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3 條

三、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十二、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十五、鑑價作業。

【評論主題】7.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會計師辦理銀行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時,若遇下列何種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A)該銀行當年度發生重大金融弊案 (B)受查銀行資產不足以抵償

【評論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0 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銀行業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一、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 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 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三、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四、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受查銀行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評論主題】22.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信用卡業務?(A)簽訂特約商店 (B)發行海外存託憑證(C)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 (D)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

【評論內容】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二、信用卡業務指下列業務之一:(一)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二)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三)簽訂特約商店及辦理相關事宜。(四)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用卡消費帳款。(五)授權使用信用卡之商標或服務標章。(六)提供信用卡交易授權或清算服務。(七)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信用卡業務。

【評論主題】11.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對銀行業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之單位或人員?(A)內部稽核單位 (B)委任之會計師 (C)財政部 (D)金融檢查機關

【評論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三、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 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評論主題】48.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

【評論內容】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 3 條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 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 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 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 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評論主題】17.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鑑價作業 (B)代客開票作業(C)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D)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內部稽核

【評論內容】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3 條

三、代客開票作業,包括支票、匯票。

十二、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十五、鑑價作業。

【評論主題】7.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會計師辦理銀行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時,若遇下列何種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A)該銀行當年度發生重大金融弊案 (B)受查銀行資產不足以抵償

【評論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0 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受查銀行業有下列情況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一、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帳冊及會議紀錄或 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會 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三、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四、有證據顯示交易對淨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受查銀行業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評論主題】4.依銀行法規定,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有關其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

【評論內容】

銀行法125-2條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