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依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規定,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紀錄及改善報告,於何時函報台北市政府備查?(A)每年12月底前 (B)次年1月底前 (C)次年4月底前 (D)次年6月底前
【評論內容】
第 5 條
自來水事業應將自來水設備檢驗及改善報告,於次年四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由主管機關派員抽查之。
【評論主題】8.依臺北市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所稱之取水設備為下列何者?(A)引水壩 (B)蓄水庫 (C)導水管 (D)攔水壩
【評論內容】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設備如下:
一、取水設備:指集取原水之設備,包括淺井、深井、集水井、取水管渠、集水暗渠、引水壩、取水口、取水塔、取水井、輻射井、聯絡井、沉砂池及其他取水設備。
二、貯水設備:指貯蓄原水之設備,包括攔水壩、蓄水庫及其他貯水設備。
三、導水設備:指導引原水之設備,包括導水管、導水隧道、水管橋、排氣閥、制水閥、排泥管、沉砂池、聯絡井、減壓井、窨井、抽水井、抽水機室、空氣壓縮機、抽水機、電動機、汽油機、汽油發電機、柴油機、柴油發電機、配電盤及其他導水設備。
四、淨水設備:指水質淨化之設備,包括淨水場配管、水管廊、制水閥、聯絡井、氣曝塔、氣曝池、加藥池、混合池、水躍池、膠羽池、沉澱池、高速膠凝沉澱池、慢濾池、快濾池、濾率調節井、清水池、抽水井、洗砂水池、洗砂槽、堆砂場、排水井、消毒槽、消毒室、藥品儲藏室、水質檢驗室、洗砂機、抽水機、電動機、水位計、水頭損失計、膠凝機、加藥機、加氯機、注入式消毒機、儀錶盤、配電盤、配電箱及其他淨水設備。
【評論主題】7.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接水申請須知規定,下列何者非接水申請類別?(A)臨時用水 (B)農業用水 (C)攤販用水 (D)市政公共用水
【評論內容】二、接水申請類別:(一)建築物:符合建築法第 4、5、6 條有關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公有建築物。(二)雜項建築物:非空地、符合建築法第 7 條雜項工作物定義或無法歸屬於純粹建築物者。(三)臨時用水(四)空地用水(五)攤販用水(六)市政公共用水接水申請各類別之適用時機、一般應備文件、相關申請表單及各項費用繳納時機等由本處另定之
【評論主題】4.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何種申請,直至復水期間免計基本費?(A)停水 (B)暫停 (C)廢除 (D)中止
【評論內容】第 26 條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申辦中止,中止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申請中止時當期未結算繳納之費用。用戶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欠費,受本處依約停水二年以下,申請復水時,除應繳納復水費及前積欠費用外,並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中止或欠費停水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設外線工程竣工逾二年未啟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